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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政府办公室有权利这样制定的法规吗

县级政府办公室有权利这样制定的法规吗 请教专家:下面这份文件违反宪法精神吗?





霍邱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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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取 号:NC001010503200909002 内容分类:政府办文件
发布文号:关于印发霍邱县城区D类危房维修翻建审批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日期:2009-09-15



霍政办〔2009〕58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霍邱县城区D类危房维修翻建审批监管办法(试行)》已经县十五届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十日    
霍邱县城区D类危房维修翻建审批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城区危旧房屋维修翻建审批监管工作,使城市规划区内的居民和村民危旧房屋维修翻建走向规范化管理轨道,按照城区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是县城区总体规划范围内列入当年城市挂牌收购地块计划范围的危旧房屋和沿城市主干道红线两侧50米、次干道20米范围内的危旧房屋以及不符合城市建设规划的危旧房屋,一律不准翻建。
    对违法违规建筑物申请翻建的、对未批先建要求补办手续的,一律不予受理。
    第三条  城市规划区内申报危房维修翻建的房屋,经鉴定属D类危房并被批准翻建的,申请人必须按照原地址、原面积、原层数的原则翻建。
(一)若申请人申报危房维修翻建的房屋经鉴定属D类危房,翻建后不能满足居住需要的或不便翻建的,可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优先租住廉租房、优先享受政府统建安置房等,以确保居民住房安全;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村民申报危房维修翻建的房屋经鉴定属D类危房的,申请人也可向乡镇申请,到经批准的规划安置点按乡镇统一规划设计要求施工建设。

第二章          申报和审批程序

    第四条  申报危房维修翻建,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携带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身份证等原件及复印件到乡镇政府填报D类危房维修翻建申请表(无土地使用权证的需提交镇、村相关证明材料);
(二)镇、村(社区)提出初审意见后,由乡镇政府报送县城乡规划局。
第五条  审批D类危房维修翻建,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由县建设局牵头组织规划、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国土、监察、房产、房屋安全鉴定办、镇村(社区)等单位,集中统一对申请维修翻建的房屋进行现场察勘、测量、鉴定,填写现场勘测表;县房屋安全鉴定办负责对勘测的房屋定性并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将副本抄送县规划局;
(二)县规划局填写《霍邱县D类危房维修翻建审批表》,并提出初审意见后,提交县建设局研究审批。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六条  县建设局审核批准后,书面通知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有关乡镇和监管小组;申请人同县城乡规划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管执法大队签订《D类危房维修翻建管理合同》后,由县建设局组织规划、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国土、监察、房产、所在镇政府、村(社区)等单位,现场定位放线,参与人员在放线记录表上签字。没有签订《D类危房维修翻建管理合同》和未经现场定位放线的,一律不准施工。
第七条  从县建设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分别抽调5名同志,组成10人监管小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1名负责同志任组长、建设局1名负责同志任副组长,专司监管职责,所在镇、村(社区)确定专人参与监管,形成监管合力。
第八条  合理确定每批审批户数,科学设定D类危房翻建施工期限。对已开工未如期完工的,县建设局取消该户危房翻建资格。
第九条  监管人员发现违反审批内容的行为应及时书面向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汇报,对不按规定地点、层数、面积进行施工的,一律视为违法建设,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组织强行拆除违法建筑物。
第十条  工程竣工后,申请人依据《D类危房维修翻建管理合同》到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验收,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牵头,建设、规划、房管、镇村(社区)等单位参加验收,填写验收表。验收合格后,申请人持验收表等有关证件和资料向房管部门申报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第十一条  经批准维修翻建的房屋,今后若涉及城市改造拆迁,需按建设部门批准翻建的房屋结构、面积对产权人进行拆迁补偿和安置。
第十二条  凡符合危房翻建条件,经批准翻建的房屋,须按规定交纳相关费用。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县政府成立以分管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D类危房维修翻建工作督查组,对相关部门、乡镇政府和监管人员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第十四条  县建设局为危房维修翻建审批主体,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为拆违主体,县建设局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抽调的10人监管小组为监管主体。
第十五条  相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鉴定不实、审批把关不严、监管不到位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对干扰、妨碍、抵制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建设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霍邱县城区D类危房维修翻建审批监管实施意见(试行)》(霍政办〔2007〕20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城乡建设  危房维修翻建  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
        检察院,县人武部,各群团组织。               
  霍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6月19日印发    
                                         共印200份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百年孤独(安徽-六安)
提问时间:2009-12-13 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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