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象行政行为,是指由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单方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行为。或者说,它是制定行政规则的行为。《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二)项指的就是抽象行政行为。该项规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追问:王复安律师:你回答的不错,但是不是法律的规定,因为行政诉讼法中没有“抽象行政行为”这个词句,也没有抽象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受案范围的规定,所以我们认为法律没有规定的人民法院不能在法律文书中乱加使用,你说对吗?请回答,谢谢。诉讼代表人:王合安2011-12-05日。
回答:“抽象行政行为”是对《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理论上的概括,是行政实体、程序法学科的术语。裁判文书为了言简意赅,经常会使用一些术语。你们的案件,法院在裁定书的理由部分使用“抽象行政行为”没有错误,不属于乱加使用。
追问:117号通知是针对特定的法人市燃气总公司作出的,所以该117号通知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但是新乡市中级法院认为该通知属于抽象行政行为,他们的认为对吗?请答复,谢谢。诉讼代表人:王合安 2011-12-08日。
回答:针对一个单位或者数个单位作出通知不是问题的关键,关键在于通知的内容,是对特定人(包括法人)具有约束力,还是对不特定人具有普遍约束力。对特定人具有约束力的是具体行政行为,对不特定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是抽象行政行为。我虽然不知道《关于收取气表维修更新费的通知》的内容,但根据该通知的标题,可以知道该通知不仅仅对你们2012户用户具有约束力,还应该对今后必然再出现的新的大量用户具有约束力。因此,本人认为,法院的裁定在这一问题上不会存在根本性的错误。
追问: 《关于收取气表维修更新费的通知》是许可行为,内容为
市燃气总公司:
根据《河南省燃气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市政府领导的批示,为了保证居民安全稳定用气和企业的正常经营,经成本审核,现将气表维修更新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气表收取维修更新费的范围、办法和标准:。。。。
这是什么行政行为?法院的裁定是不是根本性的错误。
回答:本人认为,《关于收取气表维修更新费的通知》对于市燃气总公司来说,是许可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但是,对于广大燃气用户来说,属于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抽象行政行为。因此,法院的裁定在这一问题上没有错误。如果《关于收取气表维修更新费的通知》确有错误,应当依法向其上级行政机关反映。
追问:新乡市管道气用户数虽然人数很多,但是用户的人数是可以统计的,是一个特定的群体,所以该通知应当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所以新乡市中级法院认为是抽象行政行为,认为我们对117号通知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裁定驳回我们2012名用户的起诉是极端错误的裁定,你说对吗?诉讼代表人:王合安 2011-12-10日。
回答:人数可以统计,特定的群体,并非法律意义上的特定。法律意义上的特定,指的是具有个性特征而不可相互代替。就你们的案件来说,如果《关于收取气表维修更新费的通知》仅仅约束你们2012户用户,那么它是具体行政行为,但实际上该通知显然对你们2012户之外的用户也适用,也具有约束力。因此,本人坚持认为该通知是抽象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