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
关于“抽象行政行为的应用”问题
关于“抽象行政行为的应用”问题 “抽象行政行为”在现行的法律(行政诉讼法)中和中国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都没有提及过“抽象行政行为”没有对“抽象行政行为”作出规定,也没有规定对“抽象行政行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新乡市物价局的文件针对市燃气总公司作出的《关于收取气表更新费的通知》说成是抽象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他有法律依据吗?请答复,谢谢。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诉讼代表人(河南-新乡)
提问时间:2011-11-19 22: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