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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家庭

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内隐瞒的经济活动在离婚后需要另一方共同承担吗

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内隐瞒的经济活动在离婚后需要另一方共同承担吗 我与前夫1991年结婚,2005年因性格不和,加之前夫的生活作风问题而分居,分居后他住在他单位的宿舍里,2011年11月17日在当地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规定两处房产和孩子归我,前夫净身出户,每月支付部分抚养费。
但是在离婚后第三天,前夫告知我在婚姻存续期内,他有隐瞒我的经济活动,而且现在已经欠债,要求我把一处房产给他还债。
我没同意,前夫又说,如果债权人起诉到法院,法院会视民政局的协议无效,然后重新分割财产,我还是会被判决要与他共同承担债务。
我在离婚前已经与前夫分居近七年,平时互无来往,根本不知道他的经济活动,而且,在婚姻存续期内,除了他的工资,我并没有得到过他额外的收入,请问我需要与他共同承担这部分债务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山东李凌(山东)
提问时间:2011-11-30 2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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