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请问劳动合同法中这句话的含义及实际案例怎么处理 急!
请问劳动合同法中这句话的含义及实际案例怎么处理 急! 《劳动合同法》第97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请问:
1、2000起公司未交社保和未足额支付加班费,也未签劳动合同,如劳动者现在以此解除劳动关系,可以要求8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还是1个月的?
2、有人说各地劳动部门对本条规定理解不一,国家有专门的解释吗?您是如何理解的?谢谢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szzrz(浙江-嘉兴)
提问时间:2008-08-20 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