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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纠纷

房屋纠纷与解除劳动关系

房屋纠纷与解除劳动关系 我于2008年按国办发[2000]62#文第二条、四条和六条申请周转住房,单位(国企)给解决了三间平房,其中,一间租赁;一间租借(单位给搭建的厨房厕所);一间无手续。后上级领导知道后让腾退无手续的一间,否则,公司将根据2009年年底制定的规章制度,即“侵占公房,拒不腾退,占为己有属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关系”限2010年1月10日前腾房,2010年1月18日,我给单位出俱了份说明:我原则同意腾出一间,但因装修需3月15日腾房。3月8日从住建部开出解释说明:周转住房面积应满足军转干部家庭日常生活、居住,家庭成员县直系亲属。因父母孩子老婆人多,后未腾房,被解聘。劳动仲裁:原告承诺腾房而未腾房,单位依据规章制度解除原告劳动关系并无不妥,不支持原告恢复劳动关系。单位规章未公示,但,我曾作为职工代表参加了民主程序有开会前的签到纪录,形成正式文件后也未告知我。请问,如起诉,我有何理由?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134399……(北京-东城区)
提问时间:2011-11-19 2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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