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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保补缴及未签用工合同咨询

关于社保补缴及未签用工合同咨询 本人2007年在一保险公司理赔部工作至2010年9月辞职。其中公司从2009年11月才开始为我购买社保和医疗保险。前面31个月都未缴纳,现申请公司给我补起来。请问要怎么计算这个补缴的金额

我在公司工作时的用工合同并不是我所工作的单位,而是与另一家保险公估公司签的,请问现在辞职后能否要求赔偿双倍工资。这个要怎么计算,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李太美(湖北-荆州)
提问时间:2011-11-17 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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