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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单方面延长试用期及无故解除合同的咨询

关于公司单方面延长试用期及无故解除合同的咨询 今年4月15号我经某集团公司人事部门招聘到其子公司并签订了一份5年的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合同中有写明适用起止时间,按说试用期7.15号已经过去,但是在8月份的工资中,7月的后半月并没有按转正后的薪资给付,这其中公司也没有对我试用期的工作有过任何书面或是口头的评价,我8.6号向公司提出书面的转正申请,公司一直没有答复,在9.28子公司人事通知我办理离职手续然后去集团人事部门报到,但是公司也没有跟我沟通过,也没有书面的通知,我是通过猎头公司进入这家公司的,当时面试的时候就是谈好在其子公司任职研发工程师职位,请问就此事我应该怎么做才能维护我的权益,另外我的合同上该公司和劳动部门盖章的位置没有盖章,负责人事的就把我那份合同交给了我,我不清楚一式三份的其它两份是不是也这样,这样的合同算不算已经签订合同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小莫0928(湖北)
提问时间:2011-10-08 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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