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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同事担保高利贷,但期限已过,还要承担责任吗?????????
为同事担保高利贷,但期限已过,还要承担责任吗????????? 借据
本人陈国山因急需资金周转,今向债主借人民币五万元整(50000元),本人承诺于2010年10月8日前还清全部借款,
逾期应按每日相当于借款金额日0.3百分之支付出借人违约金.
借款人:陈国山 担保人:陈建阳
借款时间: 2010,9,8
债主在2011年11月3日告到惠安人民法院,我也被告,本月30号开庭,我想请教你们律师我要承担责任!!!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共产主义(福建)
提问时间:2011-11-17 15: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