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
老人赡养及房产赠予撤销
老人赡养及房产赠予撤销 郑律师您好,我想咨询以下事宜:我外婆陈某系苏州渡假区胥口乡水桥大队村民陈,31岁守寡至今,独自养大4个女儿,由于当年将3女儿留在家中招女婿,双方于1983年签订了一份财产赠予协议,协议上称“将其4间房产除一间自留,其余三间全部赠予他们。”当时3并女儿养有一女,跟3女儿姓陈,可他们在1984年在旧房原址上进行翻建,并将其女之姓改为男方姓葛。同时在房产证上登记了3女儿的姓名。未将外婆的姓名加上。在几年同住生活期间,外婆仍需自付水电费用,所有与外婆发生的任何费用均由外婆自己承担或由二女儿主动承担,他们非但未尽心照料外婆的生活,还在精神上进行折磨,时常谩骂,冷言冷语。举个例子:今年外婆因年纪大(82岁)而想安装抽水马桶,(之前一直是倒马桶的),费用也全是二女儿和小女儿承担,3女儿非但不承担,还问大女儿和小女儿索取补偿费300元。连替老母买瓶18元钱的药也要问老母收费。以上种种我想咨询郑律师,现在由于水桥村正涉及房屋拆迁事宜,因此我外婆目前有2个诉求:1,不收回房产,但要求3女儿承担我外婆今后发生任何费用的4分之3。2,想收回其房产及土地拆迁费用。或追究其更大利益。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都市女人(江苏-苏州)
提问时间:2011-11-17 1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