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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咨询:我的要求是否能够得到赔偿

劳动争议咨询:我的要求是否能够得到赔偿 事件回顾:2009年10月19日早9时许,***有限公司总经理张**与本人就工作问题在公司发生矛盾,矛盾中公司总经理张**采用极端侮辱的词汇及言行侮辱本人且用言语对本人进行威胁,后21日公司总经理张**要求公司总经办向我本人发出“关于总经办**(本人)同志的处理决定”,此决定中已明确表示决定对本人从即日起除名,后要求我即日起交接工作并辞退我在公司的职位。

****有限公司“关于总经办**(本人)同志的处理决定”中已经充分证明北京****有限公司与本人解除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按照国家《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本人提出如下要求:
本人月工资¥1800(实际发放金额,有银行月对账明细为证)
1、支付本人不低于年均工资一个半月的工资即1800+900=2700元
2、支付本人2009年度4月整月(8天)双休日工资即:1800÷22(工作日)=81.81元(日工资)*8天=654.48*2(休息日双倍日薪)=1308.96
3、支付本人2009年度 5月1日(国际劳动节)5月28日(端午节)10月1日、10月2日(国庆节)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即:1800÷22(工作日)=81.81元(日工资)*4=327.24*3(国家法定节假日三倍日薪)=981.72
4、支付本人10月5日下午14:00---22:00  8个小时(外出工作)加班费即:1800÷22(工作日)=81.81元(日工资)*2(双倍日薪)=163.62
****有限公司赔偿本人共计:5154.3元
注:本人劳动合同期从2008年11月1日-2009年12月31日

本人提出如下问题,希望各位网友或好心的律师予以解答:
1、本人在此申诉要求中,提出的赔偿要求是否合理,如果该公司这样直接性的辞退我,我是否还能够得到其他的赔偿,如:提前一月的告知费,等等。

2、本人合同中存在以下几点问题,请问是否能够证明该合同是无效合同。
(1)合同的签订日期是2009年5月5日,并非合同中标注的起始日期,即2008年11月1日,也就是说,该合同本人在签订时,是否属于补签范畴?
(2)合同中的劳动报酬一项未完全填写清楚,即该公司指填入了每月以货币形式支付本人工资1300元,而支付的日期、试用期支付的金额均为填写。
(3)本人每个月拿到的实际工资与合同中的公司不符,即本人每月拿到工资1800元,合同工资填写为1300元,且该公司用1300元作为基数为本人缴纳社会保险(5险),这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4)合同中有当事人与甲方即该公司的“约定其他内容”该内容主要是指乙方的工资中包含了交通、副食补贴、书报洗理等费用的补充说明,但该说明是采用一张普通的打印纸将内容细则用剪刀剪下后贴副与该合同中的“约定其他内容”未加盖该公司公章,且本人也未在此处签名。

3、本人工作截止日期是2009年10月21日,但到今天为止,本为未接到该公司支付的2009年10月1日-2009年10月21日的工资。请问是否可以追讨?


烦请律师就本人提出的问题予以解答:在此多谢了!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victor……(北京-朝阳区)
提问时间:2009-11-11 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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