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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宅基翻建相关部门是否该有补偿抑或收取费用?
老宅基翻建相关部门是否该有补偿抑或收取费用?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施行前,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修建的建(构)筑物,按下列规定处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颁布后或者在公路修建后修建的房屋等建(构)筑物,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修建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拆除费用由违章修建者负担;(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颁布前或者在公路修建前修建的建(构)筑物,修建者应逐步拆除,交通主管部门应给予适当补偿。
老房翻建按规定后退至规定界边,共退让70多平米,县土地管理部门不但没补偿还要征收管理费用,不缴交则无法办理到建房证,请问该向哪个部门投诉申报?补偿费用的发放应该由哪个部门具体执行?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gan281……(上海)
提问时间:2011-11-15 0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