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情况下写的遗嘱有没有用?
很难。
四川有案例,与有妇之夫的男子同居多年,男子生前立下遗嘱,最后因为此遗嘱有违公序良俗原则而判决无效.供参考.
有点悬
答;他的个人财产可以在保障应当被其抚养的人的生活费用范围以外,自行处分即赠与或者遗赠给继承人以外的人;遗赠协议从订立时起成立,遗赠人死亡时生效;并且受遗赠人在遗赠协议生效后俩个月内应当作出接受的表示,否则视为放弃。
鉴于你们的特殊关系有违法律和道德,建议他的财产最好是进行公证遗嘱为佳,以面产生纠纷。
存在一定的争议
真实的就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