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关于辞职与赔偿
关于辞职与赔偿 你好!我是2007年7月份大学本科毕业后到珠海工作的,当时户口及档案都签到了珠海,试用期三个月过后于2007年12月1号签订的劳动合同,合同的固定期限为2007年12月1号到2010年11月30日号,试用期满后劳动合同上写的是工资1150,在公司担任的职位为项目工程师。合同上所签订的乙方违约的情形及违约责任为:乙方解除本劳动合同,未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合同上并未写到没做满三年需要给公司赔偿的问题。 在签合同的时候公司同时给我们签了一个附加协议,在本协议中与此相关的具体内容如下: 技术人员劳动协议甲方:珠海贝立凯安放系统有限公司乙方:范方英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的原则,签订本协议书,本协议书为《劳动合同书》的补充协议书,对入职员工在本公司工作的时间、可享受企业福利,员工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协商如下:一、员工薪酬: 按公司规定的《薪酬制度》执行。二、为公司服务时间: 为保证甲方的稳定发展,乙方为甲方的工作时间为2007年12月1日到2010年11月30日止。四、违约责任及经济赔偿 1.由单位出面调入珠海户口的员工,未达到甲方要求的服务年限而离开公司的,公司有权向乙方索取经济赔偿,赔偿金额以该员工离职前三个月的实际收入的平均数的30%为基数,再乘以少为公司服务的月数。计算公式为:离职前三个月的实际收入总额÷3×30%×提前离开公司的月数。 2.乙方未达到甲方要求的服务年限而离开公司的,甲方有权向乙方索取经济赔偿,赔偿金额以该员工离职前三个月的实际收入的平均数的20%为基数,再乘以少为公司服务的月数。计算公式为:离职前三个月的实际收入总额÷3×20%×提前离开公司的月数。如果存在两个因素的扣款,按高标准的扣款执行。 3.由公司派送培训的员工,(培训是由甲乙双方共同商议,有利于个人技能的提高),未达到服务年限而离开公司的,培训费按服务年限由个人承担。计算公式为:培训费用总额÷36××提前离开公司的月数。并且在离开公司一年内不得利用甲方原有的客户和公共关系资源,从事同行业的职业或工作。 其中培训并没有经过专门的培训,只是到生产厂家那里随便找一个人给我们讲解了下。辞职报告我在10月10号写的已交给公司,现在公司已同意我离职,但是有个按照协议上算出来的赔偿单,上面算出来的要求我赔偿的金额差不多12000,公司要我签字才能办离职手续,并要求我要把赔偿的问题解决才准我把户口签出去。 现在我也不知道这个问题应该怎么办,附加协议上要求赔偿的问题是否合理,请求专业人事能帮忙解决并给个建议,不甚感激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chenfc(广东-珠海)
提问时间:2008-10-21 17: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