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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集体企业土地是否属破产财产的问题

关于集体企业土地是否属破产财产的问题 我的客户是茂名地区的集体企业,其土地资产是1972年通过向农民有偿征收得到,并签有《征用土地协议书》及办理了相关土地使用权证,四置清楚,并无疑问。但该企业破产后,法院认定该土地是国有划拨土地,依据是国土局的复函:该土地没有签订征收协议及支付土地出让金,属划拨土地。所以法院并未把该土地直接列入破产财产进行清算。
疑问:1、该集体企业与农民签订的《征用土地协议书》是否就是国土局所说的征收协议?2、土地出让金是最近几年证收的新款项,1972年所征用的土地都没有交土地出让金,国土局依据此作出结论是否欠妥?3、法院依据国土局的复函判断该土地不属破产财产是否合法?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l_xd12……(广东-茂名)
提问时间:2011-11-08 10:33
已有2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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