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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仲裁

关于未签合同双倍工资的疑问

关于未签合同双倍工资的疑问 本人是07年7月到本地一商场打工,去的时候未签订劳动合同,到08年7月时签订一份一年合同 现合同到期 商场不与我续签,09年8月我到市仲裁委员会提出要求要求商场支付我07年7月至08年7月的为签合同补偿的双倍工资,但仲裁庭说过了一年时效,无法申请,这是对的吗?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所说有冲突吗?
请相关人士解答,万望回答清楚,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wihib2……(江苏-南通)
提问时间:2009-10-30 1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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