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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纠纷

【劳动纠纷】前单位未签订合同、未购买社保。同时提出三个劳动仲裁主张是否合适?

【劳动纠纷】前单位未签订合同、未购买社保。同时提出三个劳动仲裁主张是否合适? 2015年8月1日-2015年12月22日在湖南某单位工作。我多次提出签订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一直没有签署书面合同,也未购买社会保险,遂于12月22日主动提出即时离职。2016年4月上旬与该单位领导协商要求补足社会保险,对方予以拒绝。遂打算请求人事劳动仲裁委员会介入,主要提出三个主张: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1条,用人单位未提供纸质合同,造成医疗、工伤、养老等社会险种未及时缴纳,依据相关赔偿办法,主张对方补足劳动保护津贴。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自8月1日-12月22日未签署劳动合同,主张从9月1日-12月22日要求对方支付双倍工资。3、因对方未缴纳社会保险违反《劳动合同法》第38条,我提出辞职后,依据本法第46条、第47条提出经济赔偿。因实际工作不满6个月,按每月支付半个月实际工资。以上3条(补足社保、双倍工资、每月工资一半的赔偿金)是我根据手上有的资料查阅的条目,打算在委员会进行主张。请问以上3条是否可以同时提出、相互之间是否并行不悖?感谢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潇湘默默生(湖南-湘潭)
提问时间:2016-04-06 2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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