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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义务兵的军龄在乡镇企业能否计算为连续工龄

退伍义务兵的军龄在乡镇企业能否计算为连续工龄 我们几名1992年11月从部队退伍后在地方乡镇企业上班至今,2000年改制为民营股份制企业,现企业要与我们解除劳动关系。我们要求计算军龄但被区政府经信局、民政局、劳动局、镇政府的相关领导告知退伍义务兵的军龄在乡镇企业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要被安排在有国家正式编造的单位才能计算为工龄。请问他们的回答合法吗?
   按民政部关于印发对《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若干规定的说明的通知中十三、《条例》第十五条所称“待分配的时间”,是指《条例》规定的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伍军人回到原征集地后等待分配的时间。待分配的时间从报到之日起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因组织造成的原因和其它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不符合《条例》规定安排工作条件的农村籍退伍军人,退伍回乡参加农业生产后,又由劳动部门安排就业或者是自行找到工作列入正式编制的,其军龄亦应与参加工作后的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企业单位的,即为本企业工龄)。退伍后至参加工作前从事农业生产期间不计算工龄。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李一品(河北-廊坊)
提问时间:2011-10-19 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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