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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犯罪

深圳挪用公司资金21万,并于5年前归还,是否还可以再追究刑事责任?

深圳挪用公司资金21万,并于5年前归还,是否还可以再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您好!

    我一个朋友曾经于5年前挪用其担任职位的外资公司资金21万元,该笔资金已陆续归还(有归还银行存款单,并且单据上银行打印其姓名),从其最后一笔挪用,到全部归还已过去5年零9个月了,这期间,其将这些资金“悄悄”的还上(上述方式)。广东省关于审理这样的案件,把各个地市分成两个级别,他所在地是深圳,属于一类地区,数额在3万以上80万以下属于“数额较大”,那么是3年以下的刑事责任;但刑法规定的最高刑法在5年以下的,追诉期是5年,很明显现在已过了5年,而且其并未被发现。而目前,他所在的这家公司已搬到深圳以外的地区了。
     由于,其担任职务的原因,其原挪用的资金并未入账,现在又更改了会计账簿(电脑账)并重新打印,其公司工资采取现金发放,其归还这些资金,就采取将工资费用少做,将这部分工资费用转做起挪用月份的费用;而资金缺口在账上列做其归还的部分。其保留归还资金的凭据,以备不时之需!
     想请教律师以下问题:
     第一,其是否过了刑事追诉期,如果过了刑事追诉期(挪用资金,属于状态犯,挪用完成即开始计追诉期),还可以追究其民事责任吗?
     其次,公司搬迁后,已不再其犯案地了,如果追是向深圳公安局报案?还是目前所在地?过了追诉期的案件,公安机关一般怎么处理?
     谢谢您,万分感激!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深圳的海(广东-深圳)
提问时间:2011-10-19 0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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