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两次签订,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问题
两次签订,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问题 我合同07年3月至08年3月,到期又签了一份,11年3月到期,然后双方都没有提出续签,仍然正常上班,保险工资都正常发。(1)向我这样可以视为无固定期吗?(第97条: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次数,自本法实施后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开始计算)(2)是不是视为无固定期就不用签了?但我觉得“视为”不等于“已经签订”,不符合第10条。(3)关键是能不能要求11年3月至今的双倍工资?有没有具有绝对说服力的条例?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OBi5051(浙江-嘉兴)
提问时间:2011-10-17 1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