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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纠纷

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时,签一份劳动补充协议,劳动补充协议中有一条规定,如果本人中途离开学校,也就是中途

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时,签一份劳动补充协议,劳动补充协议中有一条规定,如果本人中途离开学校,也就是中途 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时,签一份劳动补充协议,劳动补充协议中有一条规定,如果本人中途离开学校,也就是中途离职要赔偿给学校每天300元,共30天的费用,也就是赔偿9000元,请问这样的赔偿,合法吗?而且,本人三月份请假,其中上了一周的班,学校因为要赔偿,所以就会把所有的工资扣掉,扣掉以后赔偿费用又不够扣,那么就让我再交钱给学校,请问这样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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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1459408684(江苏-苏州)
提问时间:2016-03-31 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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