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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斗殴之后拿刀砍人是否构成故意伤人?

打架斗殴之后拿刀砍人是否构成故意伤人? 9月20日晚上,朋友因在网吧争抢电脑与人发生争吵。对方先打人耳光开始了斗殴,刚开始双方各五、六人,间断性增加到对方二十人左右,我方十来人。其间基本上是用手打脚踢,最多用拖把、扫帚打斗。对方占了点便宜。我方又来了人,对方就开始跑了,我们逮了个落单的打了几下踢了几脚,就往回走。大约过了十来分钟,我们在半路上人走散了。对方来了两辆车下来十多人,有拿匕首的,有拿菜刀的,把我大腿、手上、背上各砍了一刀流血不止,肚子上捅了两下,里里外外缝了六十多针。把一兄弟左手中指与无名指之间砍进八、九厘米几乎把手破开,身上被砍被捅十多刀。肚子几刀因深入腹腔做了开腹检查,全身缝了七十多针。我们俩人先后转了两次院进行抢救,到目前为止花了近三万元。 请问1这是否构成故意伤人?2我们只想让对方赔款应该怎么做,能赔多少(我们两人工资包吃住各4500/月)?要走些什么程序?3这属于什么级别的伤害?如果追着刑事责任他能判多久?4我们是食宿制的,假如对方没有赔偿,我们可以找我们老板为我们分担一点医药费吗?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威海100(浙江-宁波)
提问时间:2011-10-14 1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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