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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报注册资本案追诉时效如何计算
虚报注册资本案追诉时效如何计算 案例: 吉某于2004年08月,借用他人资金500万元,进行验资,取得了验资报告;同年08月16日取得工商营业执照。2010年01月,根据报案人的控告,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经查:吉某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从2005年至2009年都向工商部门提供了虚假的审计报告,从而顺利地通过了工商部门的年检。案件的性质是虚报注册资本罪。现在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已过追诉时效。理由是:犯罪行为发生的时间是2004年08月,公安机关发现的时间是2010年01月,虚报注册资本最高刑是3年,因此已过追诉时效。另一种观点认为,没有过追诉时效,理由是:虽然吉某最初实施虚报注册资本行为的时间是2004年08月,但由于该行为一直处于延续状态,根据刑法第八十九条“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的规定,吉某虚报注册资本行为不存在超过追诉时效问题,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你认为哪一种观点正确。并说说理由。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经侦民警(山东-德州)
提问时间:2011-10-11 1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