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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二审法官枉法裁判怎么办?

民事二审法官枉法裁判怎么办? 郴州中院主审法官许永通不顾铁的案件事实枉法裁判,真是黑!!!     我叫陈保文,男,1959年3月12日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务农,住安仁县清溪镇红星村铺子组。妻龙春英,女,1964年3月18日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务农,住址同上,系陈保文之妻。  我因与上诉人安仁县清溪镇红星村铺子经济合作小组不服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2011)安民初字第217号民事判决而提起上诉,我作为一个普通百姓去郴州中院民一庭打官司,开庭审理时,我们就注意到主审法官许永通就先入为主偏袒对方,帮被告方说话,陈爱桥得意洋洋向法官献烟什么的,还压制我方发言。开完庭后,陈爱桥得意地说:组里花了万多元,官司一定会赢。果然,二审郴州中院不顾铁的案件事实,视陈保文、龙春英一家5人为铺子组成员合法利益而枉法裁判,真是黑!!!     我请求郴州中院领导过问此案,清除腐败法官,给我一个公道。           我们的理由有:一、一审安仁法院认定被上诉人陈保文、龙春英属铺子组成员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上诉人在上诉状中述称: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属铺子组成员是错误的,被上诉人偷偷摸摸,将户口登记在上新组,其户口登记是无效的。上诉人这一说法是不正确的。     首先,一审安仁县法院认定我陈保文、龙春英一家5人属上诉人安仁县清溪镇红星村铺子经济合作小组成员,有一组一审质证认定的证据加以证实。(1)安仁县清溪镇红星村民委员会证明,该证据证明①1996年,陈保文、龙春英迁入铺子组,是当时的铺子组村民同意的;②2011年8月份,安仁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安仁县工业园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在铺子组征用土地,铺子组部分群众不同意陈保文一家五人参与责任田和土地征用补偿款的分配。(2)2010年8月5日,陈保文作为铺子组19个村民代表之一,在土地征用协议书中签了名,此协议书还加盖了铺子组公章,详见征地协议书。说明了陈保文就是上诉人安仁县清溪镇红星村铺子组成员,也是该组19户村民代表之一的事实。(3)证人陈秋生(铺子组村民2011年2月前原组长)一审庭审时出庭作证。“原委问?陈保文是何时迁入铺子组的?陈秋生答:1996年迁入。原委问?陈保文迁入都知道吗?陈秋生答:12户中有9户签了字同意。”(详见一审开庭笔录第6页),证明了陈保文是经铺子组当时12户人家的9户同意于1996年迁入了铺子组,并购了房屋长期、固定地在铺子组生产、生活的事实。(4)证人陈运兴(1996年铺子组老组长)在一审庭审时出庭作证。“被委问?1996年是你与组长?陈运兴答:是的。被委问?入组时为何是上新组?陈运兴答:当时派出所的总名是上新组,当时法律上承认了铺子组。被委问?当时陈保文在(征地)协议上签了字没有?陈运兴答:“签了”。证明了陈保文迁入了铺子组,并作村民代表在征地协议上签名的事实。(5)陈爱桥的户口登记在上新组,一审案卷中有清溪派出所常住人口登记卡证实,同样的户口登记的陈保文又为什么不能享受铺子组成员权利呢。     其次,陈保文、龙春英属上诉人安仁县清溪镇红星村铺子经济合作小组成员,也有上诉人自认或陈述可以证实。(1)在“上诉状”中,“原来上新组是一个大组,1980年,为了便于生产和经营管理,将上新组分为三个组,即铺子组、南门组、六垛组,三个组所有村民的户口未改过来,仍登记在上新组。”这段话说了上新组的历史和户籍登记管理的现状,符合陈保文、龙春英是铺子组村民,但其户口落在上新组的事实。(2)在一审开庭笔录中(详见第三页),在对“安仁县清溪镇红星村民委员会证明”质证时,上诉人(一审被告)安仁县清溪镇红星村铺子经济合作小组说:“有异议,陈保文1996年迁入铺子组是事实,其它的与事实不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乙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     因此,我陈保文、龙春英自1996年从洋际乡迁了清溪镇红星村铺子组,长期、固定地在铺子组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在红星村铺子组的常住户口,而且在铺子组以外没有享受其他基本的社会福利保障,因此,一审安仁法院认定我陈保文、龙春英具备上诉人成员资格是正确的。     二、我陈保文、龙春英是一个老实本份的农民。在清溪镇红星村铺子组与答辩人一样的情况的人都分了钱,而哪种答辩人没有分钱,是遭到以陈爱桥为首的少数几个人的刁难才受到不公正的待遇,至今十六年来未分到田,我们要因耕种没有,有人却把分给他的责任田荒废。   三、二审期间,没有任何新证据证明我们一家5人在大平组生活,突然,冒出一个大平组,毫无根据的认定我们一家5人是大平组的村民,作出改判的判决,让人匪夷所思。        综上所述,二审法院判决认定我陈保文、龙春英不具备清溪镇红星村铺子组成员资格是错误的,没有证据可以证明,适用法律正确错误,这样的判决结果不公正,普通百姓都认为二审郴州中级人民法院荒唐判案。     为此,我请求郴州中院领导过问此案,清除腐败法官,给我一个公道。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走投无路了(广东)
提问时间:2011-10-09 2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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