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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法院枉法裁判怎么办

法院枉法裁判怎么办 我的亲属李某,今年三月份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原因是避让一辆越野车,撞上了路边大树,一审法院也认可这个事实。当时车辆中乘坐三人,有一人重伤,车辆当时是套牌行驶。事故发生后上海市宝山交警支队到现场进行事故处理,并扣押了李某的车辆,驾驶证,行驶证,出具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编号 1059324,李某也被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刑事拘留。当时车辆中有一人屠某(未伤),家里和宝山公安局某些警官交情匪浅,便要乘机进行讹诈。承办该案件交警沈金鹏直接提出5万元钱可以考虑放人,10万元钱立即放人。我们未同意,他于是将案件移交检察院。
李某车辆手续齐全,案件发生后也进行了质量鉴定完全合格。而检察院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居然将李某批捕了。作为家属,我们便到宝山区检察院询问具体情形。宝山区检察院给出的答复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款):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当时我们就觉得奇怪,李某车辆手续齐全,怎么成了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于是第二次我们带着车辆所属地车辆管理所出具的证明材料传真再次来到检察院,那位工作人员说:“如果材料是真的,我认为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是已经批捕了,如何撤销逮捕好多人会脱掉那身衣服,建议你们找一个好律师”。
我们于是又聘请了律师,在开庭前律师和法院进行了沟通,审判长周皓说:“如果材料是真的,李某无罪”。律师再度去车管所,取了所有能证明该车辆合法性的材料。但是戏剧性的一幕发生了。在法庭辩论时,公诉方居然栽赃了一个错误的车牌号,说该车辆信息根本不存在。律师拿出车辆的真实牌照,以及车管所证明文件立即将其击穿。公诉人员一句:“我们工作中的一点瑕疵”了事。
庭审结束后审判员郭蕾给律师打电话,说:“你们给检察院一点面子,判个缓刑吧”。律师拒绝了她的建议:“要么有罪,要么无罪”。就这样,郭蕾又接二连三的给我们打电话,让接受法院调解,判个缓刑放人,我们作为家属也并未同意。
2009年7月8日,宝山法院针对宝山检察院:沪宝检刑诉(2009)488号起诉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判决文书编号:2009 宝刑初字第529号。我们当场提出上诉,审判长周皓放言:“当时人已经放弃上诉,其他人无权上诉”。可怜李某当时根本不在场。
律师写完上诉状后需要找李某签字,宝山法院检察院坚决不同意律师会见李某。迫于无奈,律师去找上海市人大进行裁定,才获得与李某会见的机会,并签完字进行上诉。
在二审开庭前,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也是二审审判长孙成刚给律师打电话,和律师讨论一下如果作出无罪判决可能出现的严重的刑事后果,以及维持原判我们能不能接受。两人讨论的最后结果是案件的起因是宝山交警沈金鹏程序上的错误,《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他没有向检察院提供,以致检察院,法院将错就错。律师也提出既然有错就应该纠正,虽然李某是农民,但是在法律面前应该人人平等。此次交涉也没有达成共识。
在二审庭审时,公诉方问了如何证明行驶证确实被扣押了。律师立即反问,如果没有扣押,一审判决时宝山法院检察院又是如何做出这样的认定的(李某车辆虽然有牌有证,但是与本案定性无关。这是一审判决书原话)?公诉方无言以对。
二审结束后,孙成刚又给律师打了电话,并提出判决意见:“六个月实刑(李某已被关押六个月),两个月缓刑,并且给予李某不低于国家赔偿的经济补偿”。律师没有接受这样的提议,提出刑事案底会背一辈子。孙成刚表示从他个人出发认为律师的辩护是有道理的,但是牵扯实在太广,如果不能达成共识,他会提交给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进行裁决。而裁决的结果就是撤销上诉,维持原判,案件编号2009沪二中刑终543号。
各位律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及宝山区法院如此不作为枉法裁判,作为家属我们现在应该怎么办?天下还有一个可以讲理的地方吗?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haisun(辽宁)
提问时间:2009-09-19 0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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