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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赔偿合理吗?
这样赔偿合理吗? 我在公司工作了4年签了两次合同(05年-07年,07年-09年).现在第4年要在09年3月合同期满,公司在08年10月16提出和我协商:一,做到10月31日后让我回家,赔偿我4个月的工资(08年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一个月的工资).二,做到合同期满,也就是09年的3月底,赔偿我1个半月的工资(这一个半月工资是08年1月1日新劳动法执行开始计算的,个人认为这样计算不合理).
我想问问他这样的赔款依据合理吗?我如果做到合同期满他是否应该赔我4个月的工资?我如果同意在10月31号离开公司,我应该向他索要怎样的赔偿?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552587……(浙江)
提问时间:2008-10-16 1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