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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20123月20号向农村信用社贷款50万。用途做生意!朋友有一家煤炭销售公司
我与20123月20号向农村信用社贷款50万。用途做生意!朋友有一家煤炭销售公司 我与20123月20号向农村信用社贷款50万。用途做生意!朋友有一家煤炭销售公司,他向我借款30万,说用一个星期,还钱也可以,我要煤也可以,就写了一张预付煤款收据。盖有公司销售专用章,在场也有当事人。当时说用一个星期,我们四口头协议支付银行利息。结果被骗了。至今不给本金也不给一分钱的利息。我多次崔要,他电话里说支付信用社利息,是欠了钱没有欠命,然后无奈之下我于2014年八月份起诉了。于15年元月份法院审理,有当事人的笔录,还有他本人在电话里的录音,法院就俺信用社正常利息判了。在15年5月份执行回来了一部分,他有动用了法院关系,说审理不符合法律法规,是买卖合同关系,不能计算利息,法院再审,再审的结果就是不支付利息,我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诉,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从审。请问这种情况一直这样拖下去银行的利息由谁来支付。执行回来的钱应该先算息还是算本金。我开始用高利贷给他清息,这两年无能为力了我该怎么办??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sk201……(甘肃-兰州)
提问时间:2016-03-19 1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