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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院将刑事案件退回公安后,进行补充调查,请问当事人家属可以看到补充材料吗

检查院将刑事案件退回公安后,进行补充调查,请问当事人家属可以看到补充材料吗 受害方做了伤害鉴定,结果为重伤害二级,但是材料递交检查院后,检查院以容貌损害或组织器官损害鉴定期限必须在90日后鉴定。受害方是在派出所按排下受伤40天后做的鉴定(已出院),检查院以此理由退回公安派出所。受害方与鉴定部门咨询后,鉴定部门说该病是神经断裂不须在90日后鉴定,要求委拖鉴定方到鉴定部门取证,鉴定机构不针对受害方做解答。请问,委拖鉴定方(当地派出所)重新调查取证的材料,受害方可以看到吗(在二次送检查院之前),必须得请律师介入吗(受害方家境困难,无钱请律师)。而且检查院以此理由正确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li7204……(辽宁-丹东)
提问时间:2016-03-09 16:37
已有5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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