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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1年4月26日向扬州中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扬州中院不立案不给书面答复怎么办?

我于2011年4月26日向扬州中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扬州中院不立案不给书面答复怎么办? 因扬州中院2002扬民终字第112号案判决错误,造成仪征法院执行错误判决时,超4倍的标的额查封了,地方政府照顾本人父母返乡,所有出资款都有父母所出,当时父母户口不在仪征,因本人是照顾返乡的子女,所以房产证领在本人名下,由父母和弟弟一家居住在内的住房,4年多。直至该案被撤销改判,才给予解封。并把本人执行出唯一居住地,没有保障本人最基本的生存居住权。为追诉此案,给本人造成无法执行回转的直接经济损失。于2011年4月26日向扬州中院递交,赔偿申请书,按照法律规定:在7日内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就下不立案裁定书,如7日内不能决定的就先立案,待审查后在决定是否立案,可扬州中院至今不给立案,也不给不立案裁定书,本人一直追问都推托说“扬州中院是办错案,不在国家赔偿范围内,仪征法院是否执行错误,你先向仪征法院提出赔偿申请,可仪征法院没有赔偿委员会,让向扬州中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认定,仪征法院无权受理国家赔偿案件。”就这样两级法院互相扯皮,拒绝不给书面答复,本人于2011年7月15日、30日、8月15日、30日、9月15日连续5次到扬州中院院长接待日反映此事,至今未给解决。造成因有此项追诉赔偿款,地方政府不批准本人是购房特困户,无法以特困户的标准购房,使本人无钱购买经济适用房,强行剥夺本人要求取得赔偿的权利和申诉权。而在2002扬民终字第112号判决错误的改判案件“2005扬民一再终字第0032号”案,对2002扬民终字第112号案中作为证据判决的,本人申请扬州中院于2002年6月26日到仪征建筑勘察设计院调得的伪证,以原审未涉及为由,未给处理。对仪征桑园小区6幢404室档案卷宗内明显更改的房产契约不给鉴定,对本人为查清事实的调查取证申请不批准不作说明,故意办枉法裁判、包庇更改房产档案的犯罪案。请求纪检、检察领导为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归还法律的公正,给予调卷审查。对本人于2011年4月26日向扬州中院递交,赔偿申请书,责令尽快给予书面答复。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jlwhp(北京-朝阳区)
提问时间:2011-09-25 0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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