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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前妻共同子女分配问题。妻子是否给予子女的抚养费?

我与前妻共同子女分配问题。妻子是否给予子女的抚养费? 我(重庆籍)与前妻(湖北籍)于2007年5月15日离婚。我们有3个孩子,老大的户籍在重庆,老二和老三户口在湖北,前妻以婚姻破裂起诉离婚。孩子的护养她负责老二,我负责老三。老大却不在法院的判决之列。当时孩子都小为了避免心理造成伤害他们3姐弟在重庆一起生活,而前妻口头答应一个月支付150块老二的一切费用。可开始也很正常支付,一年之后却不给其生活费。请问我是否有权向她索取老大部分和老二全部生活费?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黄余023(广东-汕头)
提问时间:2011-09-24 2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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