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
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 我是2008年7月1日入职,直到2010年9月1日才跟我签2010年9月到2013年8月31日的3年期限劳动合同。请问:
1.入职满一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视为已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支付双倍工资。请问,这个一年的仲裁时效是从入职的当天算起还是解除劳动合同的那天算起?(我现在还在职)
2.在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那天未签订,那么,超过签订日期后的时间是否有经济补偿?按什么标准支付?
谢谢解答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月满清秋(广东-深圳)
提问时间:2011-09-24 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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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从入职起第二个月开始计算。
追问:我是指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支付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不是指工资的计算日期。
回答:请求支付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是从入职起第二个月开始计算,过了一年就是过了诉讼时效了。
追问:法律不是规定劳动关系续存期间的仲裁时效不受一年的时效限制吗?而且,我知道合法权益被侵害还是在最近2个月才知道的。也就是说,我是在最近2个月才了解劳动法律法规的。谢谢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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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倍工资时效已过
追问:法律不是规定劳动关系续存期间的仲裁时效不受一年的时效限制吗?而且,我知道合法权益被侵害还是在最近2个月才知道的。也就是说,我是在最近2个月才了解劳动法律法规的。谢谢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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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后一年内都可以提出
追问:法律不是规定劳动关系续存期间的仲裁时效不受一年的时效限制吗?而且,我知道合法权益被侵害还是在最近2个月才知道的。也就是说,我是在最近2个月才了解劳动法律法规的。谢谢指点。
还有一个问题我想请教下陈律师,就是唯你的解答时效与其他律师的解答时效出入很大,你说离职后一年内可提,但其他律师说从入职就开始计算仲裁时效。我想问下,是否广东地区对劳动法律法规的适用与其他地区的不相同?
回答:你自己可以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四款,看看到底是谁的说法与法律规定有出入
追问:陈律师你好,我不是否认你的解答,我只是认为广东省的律师的解答都基本说是从入职开始为仲裁时效的起始时间,我想这会不会是适用法律在地区上的差异;或是各地在司法实践上的出入。谢谢你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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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支付不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从入职的第一天起计算,即从2008年7月1日起计算;
要求支付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从签订劳动合同的那一天起计算,即从2010年9月1日起计算。
追问:韦律师的解答具有很强的启发性,可见对法律条文的研究之深。
法律不是规定劳动关系续存期间的仲裁时效不受一年的时效限制吗?而且,我知道合法权益被侵害还是在最近2个月才知道的。也就是说,我是在最近2个月才了解劳动法律法规的。谢谢指点。
回答: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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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现在如果要申请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已过仲裁时效。
追问:吴律师你好,我对问题进行了追加,你认为比较合适的应是哪种情况?
回答:你可以到劳动局投诉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