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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纠纷

公司强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少给.!!

公司强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少给.!! 我于2005年4月到某一世界500强公司上班一直做某产品的技术支持工作,但2009年8月21日我接到公司电话通知,要求我带电脑和工卡回公司(注解:我平时是在办事处上班的),8月24日上午我按照公司的通知到公司会议室,公司方面人力资源领导,我的部门领导当我的面告诉我:我所在的服务部门撤消了,没有我所在的岗位了,而且公司也没有其他岗位供我调节,要求我签署离职协议(离职协议是公司单方面提前拟订好的,一共有2份,供我选择签署,这两份合同都是按照N(在公司服务年限的)的赔偿标准拟订的,唯一不同的是:1份上面写着"我个人提出离职申请,经协商一致......",另1份上面写着"经本人与单位协商一致.......",显然这两份合同都是违背事实和我个人意愿的,因为公司方面不再提供我的劳动岗位且没有能调节到其他岗位继续执行劳动合同,实际上公司方面已经形成了违反劳动法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并且,也不符合劳动法所规定的41条中的情形),这样的事实,按照劳动法第87条是要进行双倍赔偿的(2N).起初我看出了这2份协议其实都是公司设的陷阱,我不同意签署.但负责人力资源的主管威胁说:如果你好好配合签署协议,以后你找工作别的单位做背景调查时我们可以给你往好的方面讲,有利你的职业发展,言外之意,如果不配合,以后可能给我带来麻烦.我当时想既然他们这样的事情都想的出来,如果现在不签而留在公司继续上班的话,不知道他们会更想出什么损招来.当时就一时糊涂,签了离职协议.
   再说明一点,公司在同一天按照同样的方式与10多位员工签署了协议.
   我现在想想,虽然签署了离职协议,但总归是违背事实和我的意愿的,但亡羊补牢,为时不晚,我现在决定进行劳动仲裁或直接到法院与公司对簿公堂,我现在最重要的是搜集证据,但哪些证据对我最有利,请专家指点.
   另外,我想联络其他10多位同事聘请律师打官司,有意的请联系:15301680995 李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shlqm(上海-松江区)
提问时间:2009-09-22 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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