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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案材料、抢劫的事实经过
报案材料、抢劫的事实经过 报案后在派出所和刑侦三中队之间,相互推诿、拖、躲猫猫,需要法律定性等等,将案件拖至44天,於2010年1月29日才通知本人;再次在犯罪现场行为人照片举证、凶犯手持凶器照片举证、犯罪分子使用的假票举证、民警带至医院诊断证明、被抢物品举证等铁证面前,办案单位再次乱作为下达了不予立案通知书,理由却是:【主观故意 不是非法占有之名】;给法律一点尊言吧!不能再这样纵恿、包庇、助长犯罪行为了呀!
我叫何继武 男41岁 汉族 家住郑州中原区工人路26号院4号楼5単元付10号 个体 从事基础建筑行业
08年发生的案件至今在办案单位不作为乱作为、助长犯罪、帮助犯罪、包庇犯罪下继续延伸致抢劫、伤害却仍然....
09年12月15日中午外号【肉丝】大名不知的人,给我打电话,借谈些工程生意为由,将我骗至中州大道与西三环一特味圆饭店荣华厅内,此一伙事先早己准备好的十几人,在我刚进包间就抢下我手机,控制我自由,手拿刀具,以家人的安全和殴打本人的手段,胁迫本人在他们早已准备好的协议上鉴字,后在我驾车前往他们指定地点行去,车內有三人手持刀具看着我,当行驶到尚庄路囗时,因本人起初是被逼迫签的协议,所以想借正在行驶来解救自已,同时也为了直接到公安部门报警,就加油门直行;可是车上的肉丝等三人一把抓住我头发,在快车道上迫使我停车,前后他们跟押我的车上跳下十几人,强行将我从驾驶坐上拉到地上,对我拳打脚踢,并用物器朝我头部猛击,将我打晕后,抢夺我私有财产轿车一辆及车内现金八百元事实…证据确凿却无法执法惩恶,反使罪犯更加胆大妄为,目无国法…其目后谁充当着犯罪的保护伞,能如此超越法律,不受法惩的特权之人.....
符有:1:现场手持刀具和他们一伙逃离现场的照片;2: 抢夺时将我打伤的部位照片;3: 民警带我去医院看伤的医珍证明;4: 另有肉丝的凶器;5: 有肉丝他们胁迫殴打时签的协议[注明了09年12月20日前还此票据上款目] 如果还不了呢?车就是他的了?
据此,此一伙犯罪分子的动机充分表明,为何使用暴力手段, 借欠款为幌子抢夺财物的目的;况且其一伙使用刀具、先以谈生意干活为由,将我骗至一饭店內,在事先已安排的十几人见到我就抢下我手机并控制本人自由,而后使用殴打和恐吓手段逼我在这[欠五万元以三十万元车置换] 的协议上签字; 再后,在我驾车行驶想解救自已时, 又被其一伙[从驾驶室內拉下殴打,使用物器猛击我头部,致我晕迷] 在本人晕迷后将财产和车内现金劫取; 另外其一伙殴打本人时因是十字路囗,其一伙边打边囗中叫喊着[用铐铐上,偷车,已抓你几年了,先压回中队, 犯法了你能跑掉吗等等] 使周围群众认为在抓捕罪犯,产生社会倾向后无人过问;
但至今案件在相互推诿、需法律定性等借囗下,将此案拖至今日无一丝进展; 难道和08年发生的公安不作为、乱作为手段一至: 先拖、再出据假案情和证言、再后出不予立案; 我想总有一天这些诈骗数百万、哄抢、窃取、抢劫、不作为乱作为的一切违法犯罪会受到应得的惩治......
报案时,现场照片、行为人的凶器、使用的假票据、殴打胁迫本人签的协议、打伤本人的医院诊断证明等、包括最高检査院的有关定罪处罚条例等全部提供于办案単位
如上述反映与事实不符本人愿受一切法律严重治裁
受害人: 何继武
2010-1-29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A1359……(河南)
提问时间:2011-09-19 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