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我怀孕初需保胎,7月11日开始电话、短信请假有批准,可到9月1日公司却出通告本人已超过三天未到公司上
我怀孕初需保胎,7月11日开始电话、短信请假有批准,可到9月1日公司却出通告本人已超过三天未到公司上 自己知道怀孕是7月2日,可上班到7月4日下午发现有见红,于是下午15点就跟公司请假到医院检查,经检查说是先兆流产,医生就开了安胎药要求卧床安胎,所以本人就请假到6号(6号检查报告出来说正常了,咨询医生也说如果条件不允许可以去上班,但要注意就是了),我7号又开始去上班了,上了两天(有补请假条,但没写是因为要安胎请假,只写了事假,所以书面没体现怀孕,但领导都知道我是怀孕安胎就是了,我有先电话口头请假),因有上班不放心怕会有影响,所以趁9号休息,就又到医院检查,一检查又发现有流产现象,医生要求住院或在家卧床休息至3个月后检查正常才能上班,所以我从7月11号开始就一直跟公司领导(老板和行政经理)电话、短信续假,原本以为我情况应该会好点,想说中间去上班,可是没想到期间又是吃药打针的,一直反复不稳定的,所以就没去,只是期间有跟行政经理说我8月底去不了9月初去(9月初满三个月检查稳定再去),因为中间一直反复不断的请假,感觉挺不好意思的,所以有跟老板和行政经理提了一下,我这种情况一直请假不行就招人吧,我情况好点就过去交接,(我那时不知道妇女安胎也可以合理请假的),老板只是回我说让我好好休息,等好了再告诉他,可是没想到老板却真让行政经理叫我辞职,可是行政经理8月份20日左右也离职了,一直都是她跟我联系的,(因为我身体不允许就都是用电话、短信跟老板和行政经理请假的,没有到公司写请假条,跟行政经理说好是上班后补的)可没想到公司行政部9月1日出了张通告说我从7月11日至9月1日未到公司上班,也未办理相关请假手续,算旷工三天,视自动离职,以除名处分;我知道后打电话问行政,她们竞说是老板让出的通告,而且推说新来的行政经理不知道情况;我想请问就中间有说:我这样一直请假不行的话,公司可以招人,还有我也没有书面请假(只有电话和短信请假),就这两点公司现在处我自动离职,本人在公司上班已16个月了,我还有权能得到赔偿吗?怎么个赔法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wwj009(福建-厦门)
提问时间:2011-09-15 1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