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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这个案子为什么两次不判决离婚

这个案子为什么两次不判决离婚 2011)杭萧民初字第1800号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杭萧民初字第1800号 
  原告项某某。 

  被告徐某。 

  原告项某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6 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一强独任审判,于2011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项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经短暂相处,于2008年11月15日在杭州市萧山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09年8月12日生育一子,取名徐某乙。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基础差,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严重不合。2009年,原告发现被告于2009年原告怀孕期间与其他异性交往的视频后,身心受到极大伤害,加速了原、被告夫妻关系的恶化。双方为此于2010年5月起开始分居。期间,原告曾于2010年8月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被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之后,双方仍然分居,夫妻关系没有改善。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夫妻感情,给原告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不能弥补的伤害,直接导致了夫妻感情的彻底破裂。为此,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儿子由原告抚养教育,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7万元)依法分割。 

  被告徐某未作书面答辩,在庭审中口头辩称:答辩意见与前一次诉讼相同。被告一直在努力改善夫妻关系,上次判决后,双方经常有联系,并一起带孩子出去游玩。被告认为,双方的夫妻感情没有到破裂的程度,为了家庭和孩子,被告会努力寻找问题、解决问题,现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08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11月15日登记结婚,2009年8月12日生育一子,取名徐某乙。婚后初期,双方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原告发现被告与其他异性交往的视频,及被告不愿办理房产所有权公证等原因产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双方因此于2010年5月开始分居。2010年8月,原告曾向本院提出离婚诉讼,后被本院判决驳回了诉讼请求。之后,原、被告仍然分居,夫妻关系没有改善。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则不同意离婚,案经调解无果。 

  上述事实,由本院(2010)杭萧民初字第3073号民事判决书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和婚后初期夫妻感情一般。现双方虽因感情不和而分居,但分居时间未满两年,双方之间也无其他重大矛盾。今后只要双方增加沟通,互谅互让,夫妻感情尚有可能改善。视目前状况,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项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项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及副本1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02024409008802968) 
  审 判 员  王 一 强 

  二○一一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郑 洪 良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袁大林(浙江-杭州)
提问时间:2011-08-28 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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