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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纠纷

被告物业公司是否应赔偿原告损失

被告物业公司是否应赔偿原告损失 原告冯某某于2006年10月在某县某小区购买得一套123.55平方米的房屋而成为该小区的一区业主。后被告某物业公司来管理该小区,该小区1栋1单元402号业主冯某某按规定每月如数向被告交纳了物业管理费用,从不拖欠物业管理费,由小区负责聘请保安每天二十四小时进行巡逻执勤。但由于保安巡逻执勤不力,致使原告冯某某于2011年5 月以来停在单元门口的两辆两轮摩托车连续被盗(2011年5月4日早上8时许发现自己以5600元购买的大阳托车被盗;2011年7月25日早上7时许发现自己以5000元新购买的嘉陵摩托车再次被盗),造成其经济损失达10600元。原告的两辆摩托车被盗后均及时向该小区值班室报案登记,小区保安则叫原告向某派出所报案,原告均及时向某派出所报了案,但派出所也不知何时才能将案件破获。
请问:被告作为一个正规的物业管理公司,按规定管理小区的一区业主,并每月收取了包括原告冯某某在内的小区业主交纳的物业管理费,聘请保安每天二十四小时进行轮流巡逻执勤,有义务维护小区业主的财产安全,防止业主的财产不受损害。现由于被告管理不善,致使原告停在单元门口的两辆摩托车连续被盗,造成原告经济损失达10600元,经多次与被告协商解决未果,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10600元会得到法院支持吗?为什么?法律依据是什么?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fxk-75(云南)
提问时间:2011-08-25 1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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