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中心
登录        电话咨询
 人身损害

学生在校体育课跑步另一个同学将其绊倒造成脸部及其它部位受伤老师隐瞒病情

学生在校体育课跑步另一个同学将其绊倒造成脸部及其它部位受伤老师隐瞒病情 学生在校体育课跑步另一个同学将其绊倒造成脸部及其它部位受伤,老师隐瞒病情不让告知家长导致该生后期乳发炎病变肿瘤最后死亡,班主任到送葬那一天都没有告知学校此事,请问我们找到学校校长和班主任及其把她绊倒的学生及家长有什么法律条文制约,毕竟孩子死的太冤枉了。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inuo1……(天津-和平区)
提问时间:2016-01-14 12:40
已有2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咨询专业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相关咨询
更多相关问题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京ICP备15035010号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