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用人单位故意调整劳动者工作地点
用人单位故意调整劳动者工作地点 A公司为一家外资企业,劳动者在A公司已连续工作满12周年,目前任职珠海区销售经理,2011年初劳动者和A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中有注明工作地点为广东省范围内。
现A公司因经营发生改变,被B公司全资收购,B公司成为新用人单位后,为逼迫原有员工自行离职而不用承担赔偿,继续按原有待遇将劳动者从珠海调整到湛江市任职销售经理,而劳动者为珠海本地人,家庭都在珠海,劳动者并不愿意被调整到湛江工作,劳动者能否解除劳动合同而获得赔偿?如果不能的话劳动者应该如何应对以获得赔偿?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223987……(广东-珠海)
提问时间:2011-08-22 1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