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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咨询拆迁公告进行行政复议的问题

关于咨询拆迁公告进行行政复议的问题 律师:您好!
    2011年6月29日,无锡市拆迁办公室颁发和公告了锡政拆通(2011)第53号《无锡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通知书》,其发源为无锡市人民政府锡政发[2004]363号《无锡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审视其拆迁依据,发觉锡政发[2004]363号在现阶段不具备合法性,想提起行政复议。现咨询一下,如下叙述是否可行?
    行政复议请求: 请求撤销无锡市人民政府拆迁管理办公室颁发的锡政拆通(2011)第53号《无锡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通知书》

    事实和理由:1.“锡政拆通(2011) 第53号”不合法,因为其直接的法源为无锡市人民政府锡政发[2004]363号《无锡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而这一地方政府规章又依据《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而有效,该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因城市开发建设征用集体土地实施房屋拆迁的,其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参照本条例另行制定。审视这一授权,《立法法》第十条明确规定了“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该项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那么,《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作为地方性法规在处理地方性事务上具有约束力,但其授权行为却显然与《立法法》第十条相抵触。因此,《无锡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不具备立法合法性。
    2. 按锡政发[2004]363号《无锡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一条之规定,阐明其立法依据是上位法《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而按《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2年)》第一章第一条之规定,阐明其立法依据是其上位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5号。而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颁布施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同时公告《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废止。因此,依据上位法而制定的锡政发[2004]363号《无锡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失去了合法依据,应作废。
    3.2011年3月17日 中纪办(2011)8号《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第一条明确规定“督促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清理现行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该废止的予以废止,该修订的抓紧修订,该配套完善的尽快配套完善”。第二条规定“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又,国务院办公厅2011年5月13日发出通知,决定在全国开展征地拆迁制度规定落实情况专项检查,检查地方性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修订情况;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配套的地方性法规政策制定情况。
    综上,请求无锡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撤销无锡市人民政府拆迁管理办公室根据无锡市人民政府锡政发[2004]363号《无锡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颁发的锡政拆通(2011)第53号《无锡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通知书》。
    谢谢帮助解答!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李晓波197……(江苏-无锡)
提问时间:2011-08-18 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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