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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纠纷

老板无故拖欠工资

老板无故拖欠工资 您好!孙律师,我已经辞职于原单位,之前我们单位老板规定每月扣除总工资的10%,做满一年后发放,一年未做满,视作自动扣除。签合同时是口头提的,没有正式的协议。现在到了我拿10%的工资,但老板说让我看下合同条款。之前她们签合同时急急忙忙让我签了,没有跟我说明后面的附加条款。这也是由于我太粗心了,没看清条款。附加条款具体如下:在离职后2年内不得在具有某某学校的地区工作,不得向其他同行泄露学校机密。请问这样的附加条款合法吗?我是否可以向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投诉,维护合法权益。谢谢您!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tony19……(浙江-杭州)
提问时间:2011-08-15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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