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是否被开除
不予开除。法律依据:
根据《刑法》第32条、33条、34条的规定,我国刑罚种类有:
(一)主刑。所谓主刑,是指只能独立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主刑的特点是: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对于个体犯罪,只能适用一种主刑,不能适用两种以上的主刑。主刑具体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
(二)附加刑。所谓附加刑,是指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也称从刑。附加刑的特点是:可以附加主刑适用,也可以单独适用。在附加适用时,可以同时适用两个以上的附加刑。附加刑具体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三种。
(三)专门针对外国人的驱逐出境。《刑法》第35条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驱逐出境仅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该刑罚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
刑法第七十六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 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 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 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既然“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说明原判刑罚并未执行,而缓刑并不是我国刑罚种类的一种,那么在缓刑期间犯罪分子就并未服刑,而只是在接受考验。
受过刑事处罚的,主管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公职的处理决定。
取决于单位
依据公务员法,因故意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公职人员,应当给予开除处分,实践当中,也有保留公职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