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
关于生产事故的连带赔偿责任
关于生产事故的连带赔偿责任 我有一个场地出租给别人作废纸回收之用。由于这个场地已经注册了一个牌照未办理注销,所以承租方一直不能办理工商牌照。(合同条款:1、由乙方负责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件从事经营,因此产生的税款及所需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承担。2、乙方需要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合法经营生产,处理好环保、卫生、安全、消防工作。甲方对乙方租赁经营期间所产生的任何工伤事故或工业意外、天灾产生的意外事故等不负任何责任和赔偿,对上述等事故产生的经济纠纷赔偿及法律责任由乙方全力承担。)今年11月份,承租方在生产过程中驾驶叉车作业(没有相应驾照),意外撞死了自己的员工。由于承租方不接受死者家属的赔偿金额,现在死者家属计划同时起诉我。
咨询过安监局的意见,认为根据生产安全法如果承租方不愿赔偿,我作为租赁方也要承担连带责任,由我先垫付赔偿再向承租方追讨。(安全生法第一百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现在主要想问一下,关于连带赔偿责任,是按比例赔偿还是按100%赔偿?我作为承租方如何才能减少连带责任。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kaneis……(广东-中山)
提问时间:2015-12-25 15: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