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被解雇了,在广州,公司没有提前30天书面形式通知我,而又认为我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3种
被解雇了,在广州,公司没有提前30天书面形式通知我,而又认为我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3种 被解雇了,在广州,公司没有提前30天书面形式通知我,而又认为我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3种情况之一,因此不作额外的经济赔偿(除了经济赔偿金)。但又查到《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和《广州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中,并没有《劳动合同法》中的条件。我可否根据这两条地方性法律法规进行维权?
这些法律法规是否互斥对立?是的话是使用上位法吗?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 任何一方解除劳动合同(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一)、(二)、(三)项,第二十三条第(二)、(三)、(四)项除外),必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用人单位未能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应当支付该劳动者当年1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补偿金。
第十九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试用期内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第二十三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用人单位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
(三)用人单位不履行劳动合同约定条款,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
(四)用人单位不按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的;
《广州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 除本规定另有规定外,任何一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没有提前三十日通知对方或者提前通知时间不足的,应当按相差的天数,以解除劳动合同前一个月劳动者的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支付赔偿金给予对方。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1450970538(广东-广州)
提问时间:2015-12-25 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