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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解答婚前个人房产离婚时升值增值部分如何分割

新婚姻法解答婚前个人房产离婚时升值增值部分如何分割 陈朝阳律师:按照以前的相关法律规定,房产升值部分属于孳息,属于产权所有权人所有,夫妻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但是随着2010年12月份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草稿颁布,其中明确规定,婚前个人按揭买房,产权登记为一个人,婚后还贷,离婚时应该考虑还贷数额占总付款比例情况,来确认升值部分应该补偿给另一方的份额大小,由此确认了对房产升值部分应该予以补偿。
【案例】
  2005年, 家住***花园的王先生通过自己出资,父母出资的方式购买了一套商品房,首付30万,总价130万,并取得了房产证。2007年,王先生与李小姐登记结婚,婚后由王先生负责工作,李小姐在家带小孩,贷款由王先生偿还。2011年,夫妻感情不和,王先生打算离婚,李小姐要求分割房产升值部分,现在房产总价200万,王先生咨询陈朝阳律师,这个情况,李小姐有没有份额呢?
【深圳离婚律师陈朝阳解答】
1、按照以前深圳高院的内部规定,婚前贷款购房,婚前办理产权证登记在个人名下的,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房产增值部分属于市场正常的价格波动,和夫妻贡献没有关系,升值部分随着产权走,也是属于个人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无权分割。
2、但是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的草稿规定,婚前购房,产权还是属于个人所有,但是因为婚后偿还贷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支出部分,同时应为还贷使夫妻减少了投资其他项目的机会,因此,应该对另一方予以补偿。具体根据夫妻结婚时间长短,以及偿还贷款金额大小来确定。由此明确规定应该对升值部分予以补偿。
 【提醒】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还是草稿,没有正式颁布实施,但是其中透露出的立法意图很明确,给现在法官审理夫妻离婚房产分割案件提供了明确方向,法官也可以大胆的判决支持,但是很多律师的观点有点落后,没有与时俱进,还不知道可以主张分割升值部分。
【法律条文】
最高法院就婚姻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
第十一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yilong……(广东-深圳)
提问时间:2011-08-05 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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