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是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定条件。
如果单位制度有规定,即使是没有下文件,也视为开除。要看看单位的文件。
原来有保险的,自己可以续交的。
追问:一、如果从93年补交,78年以来的工龄可以接上吗?二、据说,98年停发了他的工资,现在找到了97年12月份的工资表,但他本人一直没支这笔钱,当时他在监狱里,他姨妈当时把他的工资卡(基金会的)交给了他的一个朋友,可是他出狱后,他的朋友拒绝还给他这笔钱,朋友的理由是全花了,没钱。当时单位的会计知道这回事,单位明知别人在支着他的工资,可还是没有替他妥善保管这笔工资,直至98年判刑后停发工资(到现在也没找到停发工资的相关证明)。 这是单位的过错吗?可不可以让单位赔偿这一部分经济损失?
回答:1、保险可以续接。
2、“他姨妈当时把他的工资卡(基金会的)交给了他的一个朋友”,这说明不是单位的过错,是姨妈的责任。
追问:在此多谢了
回答:不客气,欢迎咨询。
追问:1、《劳动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2、《劳动部、国家档案局关于颁发〈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的工人档案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企业职工……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1年7月1日实施)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4、再据《劳动法》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他的单位是否已经违反了上述法律条规,可否要求单位为他补办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就相关的经济损失要求赔偿?谢谢!
回答:无效,现在的劳动法已经修改了,没有追溯力的。
追问:这是2008年1月1日实行的新法呀,也不行吗?
回答:正是因为2008年新法,就不能追溯以前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