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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复议

难到伪造者看不到————有理由证明答辩人是出于直接故意主观来做伪证,

难到伪造者看不到————有理由证明答辩人是出于直接故意主观来做伪证, 答辩人引用法院判决书内“认定李XX借用了高XX的身份证和相片办理登记手续”。
答辩词上他伪造成法院判决书内“认定高XX同意并授权李XX办理登记手续”。
这种情况符合涉嫌《第280条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吗?
二种区别是理解问题吗?就不涉嫌犯法,作为知法的行政机关,原法院认定是(借用了),在答辩时改成认定是(同意并授权),平常人都看出内容区别好大啊!难到伪造者看不到————有理由证明答辩人是出于直接故意主观来做伪证,是否可以这样来分析。报案!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朱吐龙(广东-中山)
提问时间:2011-08-02 11:17
已有1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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