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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无主观故意致人受伤

无主观故意致人受伤 因张某在歌厅唱歌时,与坐台小姐甲发生纠纷,先是用酒泼甲,接着举起酒瓶要砸向甲。当张某抡起酒瓶时,在张某身后的李某刚好探头,酒瓶砸在李某头上造成轻微伤。但李某称是张故意所为。请问公安机关是否对此有管辖权?张某是否应以殴打他人被行政处罚?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joseph……(辽宁-沈阳)
提问时间:2011-05-08 2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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