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
是否属于杀人未遂和恐吓?
是否属于杀人未遂和恐吓? 一男一女只是属于恋爱关系没有结婚,男方多次向女方索要财物未果,并且赖在女方家不走,对女方还有肢体上的冲突。并且威胁女方要杀她。女方有一个孩子,女方不想再生孩子了,男方威胁女方:如果那孩子死了你就会生一个了。特别是男方今天用剪刀去刺杀女方差一点就伤害到女方,男方被他的妈妈死死拉住才没有得逞。事后他还威胁女方及其家人会杀了他们。他赖在女方家不走。
请问这样算是否属于杀人未遂和恐吓吗?是否需要报案?以什么罪名?或者女方及其家人应当怎样寻求保护?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0620(重庆)
提问时间:2011-07-31 19: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