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居代接,接后受伤的赔偿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8、39、40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收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如果是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故,学校在没有得到家长同意的前提下就邻居代为接送小孩,在此期间没有尽到管理职责造成损人身害的,需负赔偿责任。
具体的赔偿数额根据责任的划分来承担。
应由邻居和学校共同承担
你好,由该代接的家长及幼儿园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