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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和平诉忻洪雷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高和平诉忻洪雷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1年洛阳市涧民三初字第92号判决书:
判决如下:1.被告忻洪雷向原告高和平偿还欠款40万元。
          2.被告忻洪雷向原告高和平支付违约金10万元。
    本案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忻洪雷承担。
                          2011年4月21日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kaonik……(河南)
提问时间:2011-07-25 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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